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06 字体:[ ]
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医院:
  历年来,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能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最近几年的检查中发现,我省医疗废物管理仍存在一些隐患,突出表现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集中处置制度执行得不够好,医疗废物流入非法渠道的事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医疗废物管理是医院感染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职责,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要克服医疗废物管理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错误观点,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进一步加强培训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教育工作。年内,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以《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培训为重点,实施全员培训,使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够熟悉、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规定,都能够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增强依法管理医疗废物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增强社会安全意识,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三、进一步落实各项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制度都有法律法规规定,关键是抓好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进行梳理,尽快把各项制度健全好、落实好。当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健全、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和经常性培训制度。要按照规定界定好医疗废物与非医疗废物,做到应该收集处置的全部收集处置,不留空间和死角。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队伍建设,加大投入,完善队伍,改善设施。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落实好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能建设,加强监督检查,科学实施考核,及时查纠问题,坚持奖惩分明,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各项措施落在实处。
  四、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帮助、指导其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促进医疗废物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地要将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表扬先进,鞭笞落后。要向社会公布医疗废物管理举报、投诉电话。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及时、认真地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五、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
  医疗废物管理涉及各级政府及其多个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环保部门的联系,共同商讨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共同向当地政府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机构和设施建设规划提出建议、意见,经常性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要加强与宣传媒体的沟通,通报本部门、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举措,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知识,正确区分和对待医疗废物,提高防范意识,消除不必要的恐慌心理,为医疗废物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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