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44 字体:[ ]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我省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监督稽查工作,现将《江苏省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稽查工作程序,促进和保障全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所督察事项的真实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员(以下简称药品督察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省辖区内具有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稽查人员,具体人员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相关地方局后确定。
  第四条 药品督察员队伍是我省药品监督稽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领导,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处组织和协调下开展督察工作。
  第五条 药品督察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二年。药品督察员如调离稽查工作岗位,自动解除督察员资格。药品督察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能自觉维护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形象和权威;
  (二)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了解其他方面法律知识;
  (三)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稽查监督管理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药品督察员开展督察活动时应遵循:
  (一)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职权、程序履行职责;
  (二)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
  (三)遇有与被督察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碍公正督察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 督察工作实行委派制。督察组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处根据工作需要抽调药品督察员组成,并指定组长。督察组的人员组成、工作范围和督察任务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稽查处下达督察任务书明确规定。
  第八条 药品稽查督察组的工作职责:
  (一)督办全省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
  (二)参与对市、县局稽查工作的检查;
  (三)督察举报投诉、转办、移送等案件的落实办理情况;
  (四)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汇报督察情况;
  (五)完成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药品督察组开展督察活动时:
  (一)有权索要与督察事项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
  (二)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督察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地开展对督察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对不具备督察员条件的人员将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督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其资格并通报批评:
  (一)对被督察单位或个人与督察事项有关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督察单位或个人串通,编造虚假督察报告的;
  (三)接受被督察单位或个人的馈赠、报酬,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第十二条 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支持、配合药品督察组的工作。
  第十三条 开展督察工作所需的经费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市药品监督稽查督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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