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42 字体:[ ]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我省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1.   退休人员(不含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45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乘以各地调整系数(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系数低于0.6的县市按0.6执行)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再按照当地调整系数乘以75元的标准增加,不足75元的按75元增加。
  3.  2006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1、2两项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当地此次普遍调整后的平均养老金水平。
  4.   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市)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省政府确定的33个养老保险基金困难市、县(市),由省采取与省政府六项考核任务挂钩考核的办法予以适当补助。
  四、调整时间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五、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以及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批后实施。
  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组织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好。同时,要千方百计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征缴率,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加大清欠力度,多方筹措资金,强化支出管理,杜绝流失浪费,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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