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0:45 字体:[ ]

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及所辖各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今年7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保总局与我省签订了《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全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同时对太湖流域11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5个湖体和53条河流断面的水质目标提出了具体考核要求。为便于各地贯彻执行,现将责任书印发给你们,作为省政府在全省环境保护大会上与各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削减目标责任书》补充内容,一并检查考核。请各地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十一五”水污染物削减的各项任务。

  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2006-2010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做好淮河、太湖流域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实现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江苏省人民政府签订“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到2010年底,江苏省COD排放量总量目标控制在82?郾0万吨,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14?郾6万吨,削减比例15?郾1%。其中,淮河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34?郾0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6?郾3万吨,削减率15?郾6%;太湖流域COD排放量控制在25?郾4万吨,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2?郾8万吨,削减率9?郾9%。
  二、江苏省人民政府对省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COD总量削减目标和重点流域治污目标完成。应按照《决定》要求,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物总量削减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完成情况考核制度,确保淮河、太湖治污目标的实现。
  (一)淮河流域
  2008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7%(COD年排放量控制在37?郾5万吨)。
  2010年底前,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量控制在34?郾0万吨。
  淮河流域水质目标、工程目标以及工作目标参照《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2005-2010年)》执行。
  (二)太湖流域
  2008年底前,10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湖体水质保持2005年水平,河流国控断面高锰酸盐指数80%、总磷70%、氨氮60%达到水质目标。主要水污染物年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3%(COD年排放量控制在27?郾4万吨)。
  2010年底前,10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湖体水质和河流国控断面水质达到水质目标。COD排放量控制在25?郾4万吨。
  河流国控断面的水质目标见附表1,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目标见附表2,湖体水质目标见附表3。污染控制目标见附表4和附表5。
  (三)南水北调东线
  自2008年起,江苏省境内输水干线及出省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南水北调工程目标、工作目标参照《江苏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目标责任书》执行。
  三、江苏省人民政府应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一)结转项目须在2008年前全部完成,结转项目清单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太湖规划》)。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 限期治理重点工业污染源。列入规划的重点治理工业企业,“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完善污染事故应急设施,消除事故隐患。化工、印染、食品、造纸等重污染型工业行业在企业自身治理后,不得直接排放入水体,必须进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进一步处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
  2. 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循环经济理念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和产业结构,提高区域环境绩效。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废水循环利用,建立节水型工业,2010年底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高于50%。对化工、纺织(印染)、造纸、食品、蓄电池等行业以及有严重污染隐患的其它企业,要提出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绩效要求,要依法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
  3. 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2008年底前,80%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仪器。2010年底前,所有重点工业企业均要求安装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要强化排污监督管理,增加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凡是适于安装自动监控装置的,一律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严格按标准征收排污费。
  (三)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
  1. 2008年底前,建成投运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不低于40%;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2010年底前,太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所有新建和扩建的污水处理厂必须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工艺。
  2.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工程建设。2008年底前,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不低于70%。2010年底前,城镇污水管网覆盖率不低于90%,城镇雨污分流管网覆盖率不低于50%。对已建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收集系统进行完善,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与管网同步建设,未完成配套管网建设的、污水收集率低于设计能力的70%的污水处理工程将在规划评估中视为未完成项目。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理,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改造要统筹兼顾,配套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
  3. 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营监管。污水处理设施设计要合理选择工艺,严格控制规模与投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模式,推行特许经营,加快建设进度。“十一五”期间投产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产三年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75%。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实现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情况的实时、动态监督与管理,严禁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
  (四)加快实施综合治理项目
  2010年底前,完成《太湖规划》中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确保实施效果。
  四、江苏省人民政府应按照《淮河规划》、《太湖规划》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要求设置水质监测断面,组织做好水质和排污量监测工作。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要统一组建并完善省辖淮河、太湖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将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并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
  五、自2007年起,江苏省人民政府按年度对省辖市政府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国务院委托,自2008年起,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江苏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具体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保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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