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1:04 字体:[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以来,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迅速,目前全省各级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8883家,涉及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体育、文化、科技等各个领域。根据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强“十一五”期间民政事业发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认识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我国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今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指出,要“规范引导民间组织有序发展,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公益慈善和基层服务性民间组织,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完善民间组织自律机制,加强改进对民间组织的监管”,这是民间组织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更为以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主体的基层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各级民政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加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充实管理队伍,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要按照结构合理、注重质量、提高素质、发挥作用、服务社会、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研究本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问题,使之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维护我省的稳定。
  二、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立足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大局,坚持政府主管、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科学运作的原则,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方针,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要通过我们的努力,建立起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以有序发展和提高能力为重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到位、作用明显的民办社会事业发展体系,同时要逐步建立起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体系,使我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目标任务
  1. 积极扶持,加快发展。按照积极扶持、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力度,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探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投入方式,对一些基础好、作用突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府可以通过奖励、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资助和扶持,进一步改变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少、规模小、发展不均衡、社会认识度低的状况,努力增点扩面、提质提量、引导发展,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作用显著加强。今后两年内,每年全省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达到1000个以上,各辖市每年新增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80个以上。
  2. 突出重点,提高登记率。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依法行政。要大力发展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等行(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面发展其他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重点发展慈善公益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福利院、敬(托)老院、老年公寓、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慈善服务中心等。本着边发展、边规范、边登记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只要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率均要达到100%。
  3. 培育、推广先进典型。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状况,经常总结典型经验,培育、树立先进典型,塑造品牌,加强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典型引路、典型示范的辐射带动作用。今后两年内,各地要培育和树立一批遵纪守法、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社会声誉好、为公益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先进典型。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信用制度,以提高社会信誉,增强诚信服务社会意识。
  4. 理顺管理体制。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发展机制和登记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作用。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不违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适当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轨道。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权的场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或(合伙)登记的要有10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2)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应当具有30000元以上的开办资金,如国家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行政,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中,严把“六关”,即:受理关、审核关、核准关、发证关、公告关、时限关。规范登记审批程序,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四、培育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制订发展规划。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协调发展,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数量、种类、结构、布局等方面符合社会的实际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这方面还有很大潜力,各地应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应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出去,为民办社会事业发展拓宽必要的空间。同时,要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与民办社会事业的发展、事业单位的改革结合起来;与加强社会建设与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使我们的工作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政府的全局工作,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建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助机制和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的支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至关重要,要改变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边缘化发展的现象。各地应协调政府有关部门,一是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政府对民办事业的资助机制,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公益服务,缓解影响民办事业发展的资金瓶颈。这方面各地可以搞试点,只要有益于社会事业的发展,有益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可以进行探索。二是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人事、税收财务、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帮助民办非企业单位排忧解难,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民办和公办单位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一视同仁,享受国民待遇。特别是税收和捐赠政策,应逐步提高免税额度。
  (三)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工作。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重点履行好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和处罚监督等管理职责;业务主管单位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履行好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包括登记前的审查,开展活动的监督、指导,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管理和监督责任。民政部门与业务主管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在政策上多协调,业务上多衔接,办事上多通气。要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信息网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水平。对违法乱纪的,要负起责任,一查到底,树立管理机关的权威。
  (四)以自律与诚信为本,不断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体素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强自律性,增加诚信度。要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人民为己任,加强能力建设,提高自身素质。要积极参加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将诚信作为笃守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的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益意识。要建立各具特色的信息披露制度,实行承诺服务,不断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信力。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种规章制度,实行民主化管理。要逐步建立与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相互信赖与合作关系,真正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支生力军,不断开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新局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