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4 11:05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用一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打击传销的工作重点与目标
  (一)严厉打击、坚决取缔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等条件的行为。
  (二)以连云港、徐州、宿迁、淮安、盐城等5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市为重点地区,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彻底摧毁其组织网络体系。重点惩处传销组织者、骨干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限制人身自由、暴力抗法等不法分子,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互联网的监管工作,坚决取缔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行为。
  (四)通过专项行动,使我省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传销活动得到有效遏制,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防范和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落实各有关部门在打击传销工作中的职责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指导、督查,依法查办、侦办传销案件,取缔传销窝点、场所,驱散、遣送传销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依法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结合户籍管理、重点人口管理、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注意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发挥侦查办案职能作用,快侦快破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查处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聚众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利用互联网传销和为传销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监控和查处力度,及时采取关闭网站等措施,减小危害范围。
  (七)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协助做好对传销组织者或经营者账户查询、暂停结算、资金冻结等协调工作,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行为。
  (八)经贸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直销的法律法规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的监管工作。
  (九)教育部门要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教育引导,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
  (十)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打击传销的经费保障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行政监督,对传销屡禁不止、群体性事件频发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建立完善打击传销工作的长效机制
  (十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努力建立打击传销工作长效机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工商分局(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工商分局(所)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协同和配合,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平安社区”等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
  (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深刻揭露传销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和欺骗性,引导教育广大群众远离传销、拒绝传销。曝光典型案例,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严厉打击传销的强大舆论声势和浓厚社会氛围。
  (十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加快建立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传销组织和人员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打击传销工作的效率。
  四、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支持、督促各部门依法履行打击传销工作职责。要将打击传销作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平安江苏”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面部署,统筹安排,逐级分解落实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督管理不力、敷衍推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支持和参与传销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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