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4 11:07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加强全省地质工作,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地质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建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全省地质工作积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在城市基础地质调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旅游地质资源规划与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但当前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主要表现在:矿产资源消费量较大,重要资源可采储量下降,部分资源耗竭加剧,矿产资源保障程度降低;基础地质工作比较薄弱,社会服务功能不强,难以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矿产资源开采、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矿产勘查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尚未建立。“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也是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的重要时期,对地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发展阶段,切实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新阶段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地质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地质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心任务,统筹地质工作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地质勘查,统筹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与环境地质调查,统筹省内地质事业发展与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地质勘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创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环境地质调查评价与地质灾害防治,加大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力度,实现地质找矿新突破,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围绕市场需求,加大省内地质找矿力度,充分挖掘资源潜力,积极拓展省外和国际勘查市场,充分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提高资源供给能力和保障水平。二是坚持突出重点。加强国家急缺和省内优势矿产勘查,增加矿产资源储量。超前部署、统筹安排开展地质勘察工作,不断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三是坚持完善体制。建立政府、国有地勘单位、矿山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在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等方面合理分工、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机制。四是坚持依靠科技。促进地质理论研究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地质科技自主创新,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地质调查与矿产勘查的现代化步伐。
  二、明确重点,增强资源保障能力和地质工作服务功能
  (四)加强基础地质工作。系统开展苏锡常地区、宁镇扬地区、东陇海地区徐连经济带浅覆盖区新一轮1∶25万和1∶5万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的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环境地质等综合地质调查。进行宁镇、宜溧、宁芜、徐州、连云港等重点成矿区带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开展1∶1万矿产资源数字化立体编图和成矿预测。逐步开展连云港、盐城、南通市沿海地区海洋和海岸带资源综合地质调查。深入开展主要农业产业带的农业地质环境和基本农田土地质量调查评价。全面提高地质研究和科技水平,为矿产资源规划利用、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城市地质调查、地质灾害预警等提供基础地质成果资料。加快建立和完善地质资料图文数字化更新机制,为社会提供便捷、有效的地质信息服务。
  (五)突出能源矿产勘查。积极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新一轮石油天然气地质勘查与评价,提高苏北盆地的石油资源保障程度,力争取得南黄海、下扬子碳酸盐岩油气勘查重大突破,提交接替资源和新的整装油田。加大煤炭资源勘查,重点加强现有矿区外围、矿层延深、推覆地质体之下、苏鲁豫皖交界空白地区等主要勘查潜力区的找矿工作,规划提交至负1200米及有成矿条件的负1200米以下深度10亿吨煤炭资源储量。系统总结我省地热资源勘查经验,应用地球物理组合方法,解决不同地质构造、热盖储基本条件,加快全省地热资源调查与开发和梯级利用进程。开展徐州丰沛铜、苏南等地区煤层气资源潜力调查,研究煤层气赋存条件、成矿富集、评价利用及采集技术,拓宽能源勘查领域。
  (六)加强国家急缺和省内优势矿产勘查。根据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专项规划,按照立足优势、攻深找盲、突破重点的原则,开展新一轮矿产勘查,重点加强规划确定的17处找矿远景区以及铁、铜、铅、锌、钨、钼、锡、金、银矿等重要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力争在硫、磷、锶、金刚石矿资源勘查方面取得突破,统筹做好钽、高岭土、凹凸棒石、陶土、膨润土、岩盐、芒硝、石膏、水泥灰岩、白云岩等优势矿产资源的远景调查与评价工作。
  (七)做好矿山地质工作。按照理论指导、技术优先、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要求,利用新的成矿理论和先进的勘查技术,搞好矿山地质及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工作。开展徐州和丰沛煤田,梅山、冶山铁矿等重点老矿山调查,研究资源潜力及找矿前景,力争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加强矿山生产过程中的补充勘探,指导科学开采,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开展共伴生矿产综合评价、无公害选矿工艺、尾矿综合回收利用、废渣充填井巷等研究,做好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创建“绿色矿山”。在重点矿山探索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有效模式,全力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八)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全面实施地质环境保障工程,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水平。加强维护、补充完善全省地下水监测网络,认真做好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监测。建立健全沿江沿海沿湖地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与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实施南京、镇江、徐州、连云港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防灾减灾工程。全面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切实做好重要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工程地质基础工作。重视并加强地质放射性污染监测、评估与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农业地质环境资源调查和国土生态地球化学评价、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等地质研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九)提高地质资料的社会化服务水平。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社会的主要载体。要严格执行国家地质资料统一汇交、公开利用和权益保护制度,加强全省地质资料档案建设,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作用。加快建设地质信息化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和摘要。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拓宽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社会服务领域。
  三、深化改革,完善地质工作体制机制
  (十)健全完善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全面推进公益性地质工作。省政府主要负责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经济区的区域性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环境地质调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环境地质、地质灾害调查。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各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核定安排公益性地质调查项目经费,保障项目实施需要。
  (十一)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进一步整合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水文工程环境地质力量,按照人员精干、技术先进、结构合理、分工明确、装备精良、能承担重大任务的要求,加强公益性地质勘查队伍建设。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经常性支出等有关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其运行和工作需要。
  (十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投入,发挥其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以省财政预算安排、省留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等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相关资金,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专项用于全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等前期勘查。市、县财政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等收益,主要用于地质勘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据实列支的政策规定。
  (十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明确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社会投资者等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的主体地位,培育壮大商业性地质勘查市场主体,逐步形成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列运行、相互促进的新机制。政府运用政策调控引导,鼓励和促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对可以由矿山企业、地勘单位、社会投资者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各类企业依法投资矿产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收益。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融资用于勘查开发。鼓励矿山企业组成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组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十四)加快推进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企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推进国有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当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76号)的要求,尽快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措施,解决好住房改革、危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经费,为地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勘单位要切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十五)积极拓展省外境外地质勘查市场。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省外和国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水平。大力加强地质科技国际交流,促进矿产资源勘查、资源综合利用、矿山复垦、地质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技术合作。完善和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独资、投资参股或并购等形式,在资源富集省区或国外建立稳定的资源供应基地,缓解江苏资源保障的压力。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到境外承包地质工程,勘查开发矿产资源。
  四、依靠科技,增强地质工作创新能力
  (十六)全面推进地质科技进步。将地质科技作为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地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我省教育、科研优势,优化整合地质科技资源,建立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地勘单位联合研究攻关的新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对符合省级科技计划资助条件的地质科技项目,在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中给予重点支持。突出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和重要成矿类型的地质勘查科技攻关,大力推进地质找矿基础理论、区域成矿规律和找矿方法技术的研究,增强矿产资源勘查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的应用能力,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及尾矿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快研究和使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治理的新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地质工作中的应用,全面提高地质勘查工作的科研综合水平。
  (十七)抓好地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现有人才队伍作用,以重大地质勘查和科技攻关项目为依托,在实践中培养青年技术骨干。引进竞争机制,面向社会招聘急需的高层次地质专业技术人才。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地质专业学生毕业后到地质一线工作。建立地质人才奖励制度,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激励机制,为稳定地质人才队伍创造良好环境。
  五、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十八)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到位。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提供良好环境。积极支持国家和省属地质勘查队伍在本地区开展地质工作,帮助地质队伍解决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协调野外施工作业各种矛盾,充分调动全省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地质服务水平。
  (十九)科学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省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划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科学编制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实施规划,明确全省地质工作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落实项目建设和各项工作任务。
  (二十)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质勘查政策措施,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严格执行国家行业许可准入制度,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监督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地质勘查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地质勘查质量。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行为,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研究建立地质勘查行业专项统计分析、评价和年度通报制度,积极为勘查投资者和地勘单位提供信息、技术和找矿服务,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发挥好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等作用。逐步建立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制度。
  (二十一)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地质工作的良好环境。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服务、督促、检查工作。对省级地质勘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省财政部门会省国土资源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全面贯彻国办发〔1999〕37号和国办发〔2003〕76号文件精神,解决好国有地勘单位发展中的问题,省国土资源部门会省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抓紧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开展地质工作宣传,普及地球科学、资源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公众认识程度,为推动地质事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二十二)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政策环境,充分发挥现有地质队伍和广大地质工作者的作用。做好新时期地质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广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主动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继承和发挥地质人的优良传统,积极拓展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领域,不断取得新进展、创造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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