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10-23 16:22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 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 优化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办法。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龙头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郾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龙头企业按规定加速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3. 完善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允许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使用,增加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票种,简化操作程序。
  4. 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5. 放宽信贷业务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经济作物、园艺、畜牧、水产等特色种养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贷款供应的同时,将业务范围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银行和设在市、县的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6.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市、县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发展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7. 加大农业保险力度。鼓励由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投保金由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比率的比例分担。
  三、减免有关规费
  8. 取消地方自立的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取消财政统筹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地方事业发展基金、龙头企业发展基金、乡级综合基金、碧水工程费等市、县地方自立的收费项目。严禁向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9. 免除和减半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按《产品质量法》由各级财政负担;治安联防费、人防建设经费、堤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计量器具核定费等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10. 实施优惠电价。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项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四、适当放宽绿色通道政策
  11.对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继续实行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增加通行证发放数量。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普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12. 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项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
  13. 加大对苏北地区以及黄桥和茅山革命老区的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将发展龙头企业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苏南地区企业到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基地,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苏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培育和认定一批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用显著的扶贫骨干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14. 扩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苏北等贫困地区联营或独资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分支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5. 省财政逐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定单生产、保护价收购、技术服务等形式,切实带动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在项目立项、审批、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与带动农民增收挂钩。市、县各级财政也要设立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
  16. 鼓励外商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多渠道投资兴办龙头企业。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对苏南、苏中地区投资者到苏北地区兴办龙头企业,以及苏北地区当地企业、个人、投资机构创办龙头企业的,以项目补助形式给予奖励。扶持有规模、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参股、控股或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对符合农业产业化要求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同等优惠扶持。
  17. 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资金。国家及省级涉农项目资金,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18. 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业部定点市场、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成长型产地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交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市场检验、检测、储运、加工、配送功能。强化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鼓励省级龙头企业名特优农产品进入苏果等超市销售。
  八、努力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水平
  19.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龙头企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制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龙头企业工作水平。加大对龙头企业的监督考核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并按照发展高效外向农业的要求,逐步调整优化重点龙头企业结构。积极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实施农产品出口振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园艺、畜禽、水产品、特粮制品等出口产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龙头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鼓励建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 加强指导和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龙头企业的检查考核,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制定实施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抓好省级龙头企业的监督考核与指导服务。国土部门要为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提供保障。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粮食、供销合作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搞好基地建设。经贸、财政、税务、交通、民政、工商部门和金融、电力系统要抓紧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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