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7-10-23 15:24 字体:[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我省农民工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广大农民工的期望相比还有差距。为切实加强全省农民工工作,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要求,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积极性,为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实现进城务工农民与城市职工经济上同工同酬、政治上同权同责;坚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发挥企业、社区和中介组织作用,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各地的不同情况,积极探索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解决当前存在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从根本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体制和制度。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问题
  (三)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贯彻《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控,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全省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每月预付部分工资,每半年至少结清一次,预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三、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五)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并通过各类媒体和网络等形式公布,同时对农民工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提供政策指导和具体帮助。抓紧推进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纳入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与监督。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六)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的检查力度。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大力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增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按要求组织女工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介绍、使用童工和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等违法行为。
  四、认真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
  (八)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切实改变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分割的状况,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机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完善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稳定就业。
  (九)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水平。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一体化的工作模式,做到农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坚持异地输出、就地转移、返乡创业相结合,继续实施500万农民大转移工程。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机构和农民工就业服务市场建设,大力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镇镇通”工程建设。全面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认真落实对进城农民的职业介绍给予补贴的政策,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等基本就业服务。继续实行苏南苏北劳务输出(输入)对口挂钩协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切实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引导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科技文化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培训”、“订单培训”、“跨区培训”。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培训补贴政策,推广发放“培训券”等直接补贴的做法。通过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等措施,形成各地职业(工种)培训的重点和特色。用人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劳动保障、农林、教育、科技、建设、财政、安全监管、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
  (十一)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实施县级职教中心专项建设计划,每个县(市、区)重点办好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职教中心,并以其为龙头构建农村职业教育网络。进一步加大投入,切实改善县级职教中心、技工学校办学条件。加强乡镇成人中心校建设。重视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面向农村招生的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通过设立助学金等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鼓励有条件的普通中学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和教材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职业教育资源和条件,依托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加快农村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步伐,逐步完善职业教育实训体系。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二)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将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发放安全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落实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十三)切实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医药费用。
  (十四)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按照与现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认真贯彻省有关规定精神,确保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及时转移接续。对农民工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着力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
  (十五)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输入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广大农民工开放。要充分利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展送书下乡、送书到工地等活动,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文化服务。进一步完善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健全适合农民工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工多层次的金融需求。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十六)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利。坚持由输入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输入地政府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在收费、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捐资助学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各地对在经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免收其学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大力扶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民工子弟学校的管理,坚决取缔不合格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民办民工子弟学校。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十七)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采掘、服务等行业及社区、车站等公共场所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帮助农民工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定期检查用工单位农民工疾病发生情况。为农民工提供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的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接种点,为流动儿童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十八)进一步提高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加快完善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农民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输出地要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向输入地提供农民工婚育信息。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输入地定点孕检制度,禁止强迫农民工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十九)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要把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建设“民工公寓”试点,为进城务工农民提供廉租房。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力度,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七、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依法保障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当事人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依法保障其行使民主权利,保证其平等参与社区事务和公共管理工作。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进城农民工落户条件,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在城市落户。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实行居住证制度。
  (二十二)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规范土地承包权流转行为,培育土地承包权流转市场。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不得以进城务工为由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依法、自愿、有偿进行流转,但不能撂荒。进一步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农民涉土信访接待工作,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
  (二十三)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农民工权益、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免除农民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费和处理费,并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优先予以审理。对急需治疗的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行部分裁决,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
  (二十四)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积极拓宽农民工法律援助渠道,健全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接待能力和接待质量。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放宽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审查,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建立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用于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支持。积极探索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新办法和新途径,更多地运用调解方式处理农民工维权案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为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二十五)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切实做好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农民工维权机制。要积极利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职工维权热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互助、职业培训、政策咨询、子女助学等服务;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共同做好农民工维权工作。要积极在青年农民工中建立共青团组织,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一批“进城务工青年维权服务站”。切实发挥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和维权站(点)的作用,为女农民工提供有效服务。开办农民工子女、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和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解除外出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八、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十六)广辟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的途径。加快发展县域经济,增强县域经济活力,引导、鼓励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农产品加工业,努力为农民就业、增收创造更多机会。
  (二十七)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强重点中心镇建设,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设施的投入。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加快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
  九、努力为农民工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做好农民工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地方,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各级财政要切实加大投入,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公共卫生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确保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九)加强工作合力。地方各级政府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在农民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检查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联络沟通信息、提供决策建议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利用和整合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的资源,推进农民工工作信息网络建设,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输入地和输出地的基层组织要加强协调沟通,搞好农民工信息交流和工作衔接,共同做好农民工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
  (三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各方面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努力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国家和省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爱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对农民工中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对优秀农民工给予表彰奖励。强化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给予批评曝光。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知法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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