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158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6-06-24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环境 违法 工作 整治 环保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48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全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4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2006年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厅、工商局、司法厅、安监局制订的《全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今年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关键一年,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环保优先方针,紧紧围绕“十一五”环保工作任务,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问题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为重点,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为手段,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打好“十一五”环境执法第一仗,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开展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及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全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省司法厅  省安监局  2006年6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要求,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现就2006年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按照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务院七部门《通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认真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五部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建筑物组织清理,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关停、拆除或搬迁,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出具体方案。

  2. 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对排污企业和污染隐患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长江、淮河、太湖等重点流域和京杭运河、通榆运河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到位。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 检查化工企业应对突发事故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含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 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违反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市要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和交通(包括在建和已建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各市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市应将挂牌督办名单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情况、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

  各市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各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各市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基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检查、指导,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一是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宣传工作要点,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停产整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每周要向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全国专项行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省政府,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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