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223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劳动就业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6-12-29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就业 高校毕业生 毕业生 服务 市场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145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145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0号)精神,现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精心组织实施。对需要明确具体贯彻办法的事项,省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意见,指导、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本方案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将进行督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

  一、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一)将举办毕业生就业活动、就业推荐、就业见习、档案托管、集体户口管理、就业指导与培训、就业信息服务等纳入统一的就业再就业服务体系,同级财政应给予适当支持。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二)积极培育校园毕业生就业市场,大力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2007年1月1日起在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内互设服务窗口,为毕业生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三)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进程,尽快实现国家、省、高校三级联网,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依托网络联盟,教育、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定期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四)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制度,用人单位主动申报需求信息,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和岗位需求登记信息。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二、引导和激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组织选派高校毕业生到苏北农村中小学任教。

  (省教育厅)

  (二)每年有计划地选聘一定数量的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城市社区和农村就业。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三)对参加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等面向基层就业的志愿者,及选派到苏北地区县城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的高校优秀毕业生,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发放生活补贴等开支;对自愿到苏北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省级财政代为偿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代为偿还。

  (省财政厅、团省委、省教育厅)

  (四)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考研时落实加10分的政策。

  (省教育厅)

  (五)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时,优先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从2007年起,每次拿出20%左右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从2007年起,乡镇(街道)机关招录公务员时,每年拿出2/3左右的职位,专门面向参加实施“西部计划”、“苏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经我省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招录。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三、鼓励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一)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与公有制单位员工一视同仁。

  (省人事厅)

  (二)按照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高校毕业生落实集体户口,同时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集体户口服务管理工作。

  (省公安厅)

  (三)落实企业用人和劳动保障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技术技能岗位准入制度,优化社会劳动分工结构,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省劳动保障厅)

  四、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扶持力度

  (一)今后3年在全省建立10至15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每年从高校遴选一定数量具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的毕业生进入,并为其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项目论证等一站式服务及公益性服务,推动创业活动健康发展。

  (省教育厅、科技厅)

  (二)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兴办企业需申请小额贷款的,纳入“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扶持资金”和再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担保范围。

  (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五、优化高校毕业生合理流动的制度环境

  (一)积极培育高校毕业生就业常设市场,政府所属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定期举办面向毕业生的公益性专场招聘会,并免收各项费用。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二)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监管,规范“双向选择”行为,严禁举办以营利为目的毕业生招聘活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招聘活动安全,严防发生挤踏、火灾等事故。

  (省教育厅、人事厅、公安厅)

  (三)对省内高校专科及以上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真正实现毕业生无障碍就业。

  (省公安厅)

  六、加强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登记求职并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省教育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

  (二)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当年9月1日前仍未就业的,可到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登记,相关部门应免费提供专门的就业服务。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高校毕业生可由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登记证》,对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

  (省劳动保障厅)

  (三)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省民政厅)

  (四)制定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对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毕业生实行重点推荐、优先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毕业生,采取政府安排岗位等多种方式实行保底就业。

  (省劳动保障厅)

  (五)建立100个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免费提供3至6个月的见习培训,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基本生活补助。

  (省人事厅、财政厅)

  七、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状况实行综合考查,适当调整不适应社会需要的专业,对连续3年就业率偏低的专业要严格控制招生人数,直至停止招生。

  (省教育厅)

  (二)在全省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对高校就业指导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

  (省教育厅、劳动保障厅)

  八、认真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

  (一)通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帮助大学生深入了解国情,了解社会,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树立行行建功、处处立业的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踊跃到基层锻炼成才。

  (省教育厅、人事厅)

  (二)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正面宣传报道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的关心,宣传用人单位重视吸纳高校毕业生的好做法。围绕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基本政策取向,加大宣传力度,激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苏北、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省委宣传部)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6〕145号.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新闻发布会
媒体解读
视频解读
相关政策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