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214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农业、畜牧业、渔业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6-11-27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种子 种子管理 部门 经营 行政
文          号: 苏政办发〔2006〕13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6〕134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

  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种子优劣直接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切身利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五年多来,我省种子产业化、市场化和质量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作物品种更新速度明显加快,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但我省种子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水平总体还不高,种子市场秩序亟待规范,假劣种子现象还时有发生。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一)严格实行政企分开。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种子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实现人、财、物彻底分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行政管理工作。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在剥离经营职能后,整体转化为种子管理机构,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开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之前完成。到期政企未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向未实行政企分开的种子生产经营机构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发营业执照或办理年检,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不得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鉴于2001年前后发放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将陆续到期,在政企没有分开前暂不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原许可证有效期可以延期到2007年6月30日。从现在开始,凡新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必须是政企脱钩的种子企业。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后,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政策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种子企业改组、改制步伐。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把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培育成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对于大型骨干种子企业,要继续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对控股。

  (三)认真做好政企分开的善后工作。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种子企业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属于事业编制的原从业人员,自愿或要求从事种子管理和农技推广工作的,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岗位。分流的企业富余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对辞退人员,原种子企业要按照国家对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并终止劳动关系。种子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国有种子企业的亏损应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再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二、依法建立健全种子管理体系

  (四)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加强种子管理和市场监督,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规定,加强种子管理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理顺内部管理体制,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加强种子管理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体系、品种区域试验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上级种子管理机构对下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五)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稳定队伍、转变作风、搞好服务的要求,根据各地工作需要和机构编制管理的现行规定,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种子管理队伍。加强对种子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充分发挥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种子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严格落实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和种子企业检验人员的考核制度,逐步实行品种试验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六)认真落实种子管理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七)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种子法》、《江苏省种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种子市场准入管理和种子质量监督管理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严把市场准入,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八)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必须符合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标准、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品种广告宣传上对种子主要性状的描述、适宜推广区域要与审定公告一致;转基因植物种子要经过安全评价和品种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退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九)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依法吊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对未审先推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大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加强种子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强化领导责任。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事关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任务艰巨,责任重大。省政府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省农业、国资委、编委、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负责研究确定改革实施工作重大事项,指导和督促市、县的改革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部门职责,落实配套政策,为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农业部门负责规划和建立健全种子管理机构,对所属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编制移交清单。国资管理机构协助同级农业部门,及时接收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来的国有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编制部门负责研究解决本级种子管理机构的编制。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种子产业的扶持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企分开企业富裕人员、分流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各级农业、工商、公安、物价、质监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强种子市场监管和价格监管。

  (十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扎实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并制定改革实施具体方案,提出种子管理改革政企分开时间表,分阶段推进。省农林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通报,及时派出工作督查组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全省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和种子市场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6〕13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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