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6-00085 分          类: 政府文件 保险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6-10-2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主   题   词: 保险 发展 机构 社会 积极
文          号: 苏政发〔2006〕126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6〕126号 

   

  省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推进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在实现富民强省、“两个率先”中的重要作用

  (一)“十五”期间,我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改革创新,加快保险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保险业改革不断深化,业务规模迅速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逐步完善,保险监管有效加强,社会影响日益提升,主要指标位居全国前列,在支持经济发展、促进消费、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抵御灾害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富民强省、“两个率先”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从目前我省保险业总体发展水平看,保险深度和密度仍然偏低,保险机构综合实力相对较弱,保险业务的覆盖面还不够宽,保险功能和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二)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经济越发展,社会越进步,保险越重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应对灾害事故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三)作为东部沿海经济较发达的省份,江苏发展速度快,开放程度高,综合实力强,保险需求旺盛,可保资源丰富,市场前景广阔,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很好的基础条件和巨大的潜力、空间。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我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为实现富民强省、“两个率先”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

  二、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目标,着力解决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发展步伐,拓宽服务领域,健全市场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努力推动保险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五)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保险业务总量比“十五”期末翻一番,继续位居全国前列。保险深度提高到4%左右,保险密度增长一倍以上。设立3-5家地方法人保险机构。通过5-10年的努力,建成市场体系更加完善、服务领域更加广泛、功能作用更加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提高的现代保险业,使我省成为全国保险创新能力、防范风险能力、管理服务能力最强的省份之一。

  (六)主要任务: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扩大保险覆盖面,重点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贷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加大创新力度,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加快发展各类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积极培育地方法人保险机构,努力吸引海内外保险机构来江苏设立总部或地区分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区域合作,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和改善监管,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完善保险法规制度建设,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立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七)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将农业保险纳入全省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在总结省内经验、借鉴外省做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有步骤地推进全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重点支持淮安市扩大试点范围、宿迁市逐步开展试点。从现在起,除淮安、苏州、宿迁以外尚未进行试点的省辖市要选择一个县(市)开展农业保险试点。

  (八)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农业保险。重点发展种植业保险,稳步发展养殖业保险、特色农业保险和其他涉农保险业务。鼓励农业生产基地和规模经营农户参加保险。积极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带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投保。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加快组建地方农业保险公司。引导保险机构建立适合农业保险的服务网络和销售渠道,提高农业保险的服务水平。

  (九)制定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政策。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建立和完善财政、税务、农林、保险监管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要对投保农民给予适当的保险费补贴,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贴比例,省财政根据苏中和苏北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给予投保农民相应的保险费补贴。对承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巨灾补偿机制。

  四、积极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十)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继续执行我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政策。支持具备资格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

  (十一)积极发展健康保险,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总结推广无锡市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经验,发挥保险公司在补充医疗保险领域的管理优势。落实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完善重点优抚对象补充住院医疗保险。推进新生儿缺陷疾病保险试点。逐步建立节育手术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个人商业健康保险,充分发挥健康保险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改善基层医疗条件。

  (十二)积极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借鉴江阴等地经验,积极稳妥地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积极参与和开办被征地农民养老、健康保险。逐步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大力开展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推动保险机构在农村开办新型简易人身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协助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辅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十三)将责任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积极作用。

  (十四)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推动承运人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认真组织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加快机动车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驾驶员行车安全状况与保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通过制定规章和推动立法,促进火灾公众责任、船舶油污责任和校园方责任等责任保险的发展。在矿山开采、化工等高危行业开展强制雇主责任保险。大力推行“治安保险”,服务“平安江苏”建设。积极推行医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等保险业务。

  六、不断推进保险创新,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十五)建立和完善保险创新机制。构建以保险机构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政府和监管部门予以指导和扶持的保险创新机制,增强保险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创新能力。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充分发挥保险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研究和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

  (十六)加大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鼓励保险机构为重大科技研发与产业化项目、重大科技示范工程等提供保险保障。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贷保证保险、农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稳步发展住房、汽车、教育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贫困学生上学难和信贷消费增长缓慢等问题。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加大对重点产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扶持力度。面向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易懂的“三农”保险产品。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信用联社、证券、邮政等其他行业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方便快捷的保险服务。

  七、继续深化保险改革,实施人才兴业战略

  (十七)深化保险体制和机制改革,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落实保险经营责任追究制。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探索保险资源整合,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加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有机结合,共同构筑社会保障“安全网”。不断优化业务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走内涵式、集约化发展道路,兼顾速度、质量、结构和效益。

  (十八)深化人才体制改革,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启动保险人才建设工程,着力培养优秀的经营管理队伍、专业技术队伍、市场营销队伍和监管干部队伍。制订保险人才战略规划,力争通过5-10年,使江苏成为全国保险人才的集聚中心。推进省级保险教育培训基地和市级保险教育中心建设。对保险教育培训,各地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八、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保险业竞争能力

  (十九)顺应金融全球化潮流,提高我省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增强开放对保险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借鉴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发展经验,提高全省保险业在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

  (二十)出台鼓励政策,吸引外资保险公司到我省注册成立独资、合资保险机构或设立分支机构。结合保险业结构调整升级与增长方式转变,鼓励跨国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服务中心和地区总部,扩大保险业在利用外资中的比重,促进中外保险机构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九、加快发展保险机构,完善保险市场体系

  (二十一)加快推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建设。出台鼓励政策,积极推动设立我省地方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吸引各类资本在我省设立保险公司法人机构。

  (二十二)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建设。鼓励各类保险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发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点。支持发展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公估公司,规范发展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保险集聚区建设,支持南京、苏州等市建成区域金融保险中心。密切与上海、浙江等地的联系,推进长三角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提高区域合作水平。

  十、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防范化解行业风险

  (二十三)探索保险分支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途径,不断强化市场行为监管。综合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手段,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结合开展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逐步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组织形式。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和养老、医疗、意外伤害、机动车辆等保险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保险服务更加规范透明。

  (二十四)完善教育、制度、惩戒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参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保险从业人员的执业信息纳入江苏省联合征信系统,推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失信惩戒。推进保险行业协会建设,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会计、审计、律师等专业中介力量的作用,形成规范市场秩序的社会合力。

  (二十五)督促保险机构加强经营风险评估和内控制度建设,构建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相结合的风险管控机制。完善保险监管与银监、证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实现政策、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全面防范保险行业风险。

  十一、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六)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各级政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保险知识,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保险新闻宣传管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推动保险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

  (二十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保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力度。将保险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公安、工商、保险监管等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坚持依法行政,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活动,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财政、税务、卫生、农林、劳动保障、公安、消防、安监、旅游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农业保险、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等保险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提高引领行业发展和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分类指导,落实政策,推进保险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通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实现江苏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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