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5-00196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5-08-1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执行审计署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决定的通知 主   题   词: 万元 规定 污水处理费 资金 排污费
文          号: 苏政办发〔2005〕89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迅速执行审计署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决定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5〕89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执行审计署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决定的通知

 

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

  2004年7-10月,国家审计署组织力量对我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进行了审计。最近,审计署作出了《关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的审计决定》(审农决〔2005〕194号),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对审计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省领导对此十分重视,指示相关地方和部门抓紧整改,把审计决定的事项执行到位。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整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追还挪用的项目资金。2001年至2003年,常州市排水管理处按照市建设局的通知,将市污水处理三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9500万元,拨给市建设局用于市政建设;按照市有关领导批示,从项目资金中支付给市建设局奖金25万元。2002年,常州市排水管理处挪用市污水处理一期工程建设资金513万元,以修建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的名义,概算外修建了该处行政办公楼。2003年至2004年9月,该处又以同一名义在污水处理三期工程建设资金中支付修建行政综合楼工程款563万元。2002年至2003年,宜兴市宜城镇污水处理厂挪用项目资金478万元,其中通过市水利农机经济管理服务站支付给宜兴市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的房改补贴180万元;支付本厂职工工资、奖金和办公经费29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第五条和财基字〔1999〕50号文件规定,相关市要责成有关单位归还被挪用的项目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补征擅自减免的污水处理费。2004年无锡市政府减免了无锡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欠缴的污水处理费559万元。2001年至2003年,镇江市政府、物价局和建设局分别减免了该市部分企业和其他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164万元、310万元和224万元,共69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水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第一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收缴擅自减免的污水处理费。

  三、补缴截留的污水处理费。2001年至2003年,常州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和镇江市自来水公司分别代征的污水处理费196万元和2668万元未缴入财政专户,而截留转为各自公司销售收入。上述做法不符合《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1号,此通知申明适用于太湖流域)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必须将截留的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专户。

  四、收缴欠征的污水处理费。2001年至2003年,无锡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常州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均未对本公司自用水征收污水处理费,分别欠征149万元和44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综字〔1997〕111号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有关单位要迅速收缴欠征的污水处理费。

  五、追缴代征单位欠缴的污水处理费。截至2003年底,无锡市、常州市和镇江市的代征单位累计欠缴污水处理费1.57亿元。其中无锡市1.28亿元(至2004年6月底已上缴欠缴的污水处理费8200万元),常州市2598万元,镇江市331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综字〔1997〕111号第五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将欠缴的污水处理费缴入财政专户。

  六、归还挪用的污水处理费。2000年至2003年,宜兴市恒源自来水集团公司将市有关部门拨付给的丁山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污水处理费)235万元,用于本公司经营。2003年,宜兴市水利局用污水处理费支付了所属自来水公司银行联网费和水政监察中队人员工资、房租、办公费等69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将挪用的污水处理费归还原资金渠道。

  七、归还多计提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手续费。2001年至2004年5月,苏州市和宜兴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计提手续费的比例为上缴财政部门污水处理费金额的3%至5.8%,比规定标准多计提455万元,其中苏州市310万元,宜兴市145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财综字〔1997〕111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应将多提取的手续费归还原资金渠道。

  八、补缴少缴的中央排污费分成收入。2003年上半年,镇江市、无锡市及宜兴市提前征收了2003年下半年的排污费1734万元,少缴中央财政排污费分成收入173.4万元。按照2003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中排污费的“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少缴了应缴中央财政排污费分成收入173.4万元,其中镇江市24.1万元,无锡市71.5万元,宜兴市77.8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1982〕21号)第七条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第六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相关地方应补缴中央排污费分成收入。

  九、归还挪用的排污费。2001年至2003年,无锡市南长区环保局将45万元环保治理资金转为该局自有资金。无锡市崇安区环保局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将征收过渡户中的排污费50万元用作企业注册资金。2001年,常州市环保局从环保补助费中支出21万元用作机关工会经费和局长基金。2002年,经市政府同意,苏州市环保局将环保治理资金30万元用作水纠纷赔偿款。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相关单位应将挪用的排污费归还原资金渠道。

  十、冲转虚列的排污费收支。2001年,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为完成排污费征收任务,由区财政局垫付147万元作为排污费收入上交市财政局。之后,区财政局又将垫付的147万元列为排污费支出,造成虚列排污费收支147万元。上述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国发〔1987〕58号第五条的规定,相关单位必须冲转帐目,如实核算排污费收支。

  各有关地方要高度重视整改工作,采取措施,明确责任,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确保在9月上旬整改到位。省环保、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督促工作。请相关市政府于9月上旬将整改情况及相应的缴款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5〕8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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