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5-0014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5-03-21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主   题   词: 污染 环境 建设 污水处理 工作
文          号: 苏政办发〔2005〕20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5〕2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淮河流域是我省重要的经济区域,也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源头地区。做好我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保障该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确保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水质,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淮河流域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淮河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和南水北调东线治污规划,着力推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省淮河流域水质达标率还不高,部分治污工程建设进展不快,结构性污染比较突出,治污体制机制不完善,面临的治污任务十分艰巨。为切实做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明确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贯彻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依法防治的方针,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注重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制约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问题,用系统科学的办法综合治理水环境,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确保实现各阶段治污目标,努力改善淮河水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005年底前,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33条主要支流水质有所好转,4个省界断面水质基本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要求。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入河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0%和10%。《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比例达到60%以上。

  2007年底前,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33条主要支流和4个省界断面水质明显好转。南水北调输水线路区水质达到III类,主要支流优于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达到60%以上。主要水污染物COD和氨氮入河量在2000年的基础上分别削减25%和15%。《计划》确定的治污工程项目90%以上建成投运,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不低于40%。

  2010年底前,在来水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淮河干流和33条主要支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省辖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县级市市区和县城所在镇不低于55%。

  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全面推进水环境综合治理

  (一)加快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各地列入《计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任务,要按照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抓紧建设,确保如期完成;目前尚未开工建设的,必须于2005年底前全部开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2006年底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完成配套管网建设和脱氮设施改造,确保实际处理负荷在投入运行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80%。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排放氨氮仍然超标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倍征收排污费。对淮河流域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建设,地方财政要重点支持。建立城乡垃圾收运体系,逐步实现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化。到2005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要全部改制为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对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建成后不正常运行的地方,采取暂停审批水污染物增排项目、暂停帮助安排国家支持项目、暂停安排省有关支持资金等措施,督促其加快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地要认真落实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各地城镇污水处理费应于2006年底前按照省批准的价格标准调整到位。同时,加强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城市自来水管网已经覆盖的地区,严格控制开凿新井,有计划地封填自备水井。尚未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市、县要在2005年底前尽快予以开征。切实加强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按照国家规定,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国家明令淘汰而逾期未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要立即予以淘汰。进一步加大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2005年底前,关闭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酒精和淀粉生产线。加强对工业污染源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停产治理。对有超标准排污现象或虽实现达标排放但排污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由省环保厅列入强制推行清洁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监督实施。对56家重点监控排污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自2007年起,对仍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实行限产限排。

  (三)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大力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减轻农业面源污染负荷。到2005年底,在淮河流域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1560万亩。2006年6月底前,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合理调整养殖规模,支持采用沼气等生态技术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淮河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有机肥加工利用。积极推广应用农药、化肥高效化、减量化、无害化技术,调整优化农药、化肥品种结构,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综合技术示范,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定。积极探索村镇规划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的有效办法,加强农村居民生活污染治理,研究推广相对分散居住条件下的污水处理适用技术和垃圾收集处理办法,加大“一推三改”(推广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改水、改厕、改厨)力度。全面实施农村河道疏浚清淤,加强长效管理,减少河湖底泥对水体的二次污染。

  (四)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省水利厅要依据我省淮河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尽快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省环保厅要根据水域纳污能力,抓紧进行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报省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所有新建项目,必须符合水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控制的要求。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项目。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排污口设置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抓紧进行全面核查。2005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企业和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2006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五)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深入开展创建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和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对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计划考核和目标管理,实现采补平衡。加强农业节水工作,将传统粗放型灌溉农业建设成为节水型现代高效灌溉农业。对高耗能、高耗水行业、产品实行定额考核和限额淘汰管理,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的发展。2005年底前,淮河流域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60%。积极研究城市生活和服务业用水阶梯式水价和垃圾发电价格政策,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落实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开发推广节水器具和节水技术,鼓励开发利用雨水、中水、尾水等水源。建立城乡废旧物资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

  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把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淮河治污目标责任书和本通知确定的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层层分解治污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工程项目,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制度,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成效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水污染防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明确部门职责。省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治污,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并监督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及资金投入计划的安排,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落实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国家补助资金。省经贸委负责安排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项目,协调落实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协调并督促有关市、县政府按国家要求关闭部分企业和生产线。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有关财政补助资金,加强对有关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并监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垃圾处理场的建设,督促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除磷脱氮设施;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进行企业化改制,实现市场化运营。省交通厅负责指导并监督大运河苏北段船舶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协调落实所需经费。省水利厅负责制定水资源调度方案,保障主要河流水体维持良好生态的基本流量。省农林厅负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督促做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省卫生厅负责指导农村地区改水工作,协调安排有关项目和资金。省工商局负责做好被关闭企业的注销登记工作。省物价局负责指导并督促城市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调价工作,制定出台医疗废弃物、船舶垃圾处理等有关收费政策。省监察厅要加强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环境违纪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省环保厅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对环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管,统一发布环境信息,牵头组织制定和实施水污染防治计划,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要统一规划并抓紧建设完善我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2005年底前,建成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自动监控中心及5个跨市界河流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2006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要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水环境监测结果和有关情况。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入河排污量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抓紧编制淮河流域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处理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能力,重点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源安全。

  (四)健全监督机制。自2005年起,淮河流域各市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环保厅要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水质监测频率,确保排污浓度和排污总量双达标;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各市治污计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及跨市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等进行评估,在向省政府报告后通报全省。对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或排污总量已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由省环保厅予以公告,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自2006年起,省政府每年对各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COD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布。要全面推行政府环境行为和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完善有奖举报、公众听证制度,为公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创造条件。通过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实现淮河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

  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中和年末分别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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