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5-00100 分          类: 政府文件 其他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5-11-15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主   题   词: 矿产资源开发 规范 采矿 整顿 矿产资源
文          号: 苏政发〔2005〕101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5〕101号

  

   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矿产资源规划执行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工作。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五)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划定的禁采区(带)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并纳入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于2005年年底前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补充、调整后禁采区(带)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帐。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企业的善后工作,积极帮助关闭的采石企业转产转业,安置好因关闭采石企业而下岗的职工。

  (六)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徐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回采率低、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七)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步伐。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要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砖瓦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重点解决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问题。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和原则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通过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方式,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山企业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探索全省露采矿山现场动态监理制度,建立露采矿山现场监理模式,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开山采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新建开山采石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投产的采石企业拒绝缴纳保证金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开山采石禁采区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底)。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顿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2007年底前,我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在各阶段工作中,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时间紧,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整顿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省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文件及附件下载:苏政发〔2005〕1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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