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4-00051 分          类: 政府文件 水利、水务 意见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 文 日 期: 2004-11-26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 主   题   词: 农村水利建设 工程 管理 建设 政府
文          号: 苏政发〔2004〕94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发〔2004〕94号

  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农村水利是整个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条件,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的建设,我省农村水利建设有了一定的基础。农村税费改革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以后,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机制、组织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同时,我省相当一部分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标准不高,工程老化失修,效益严重衰减,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针对当前农村水利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迫切需要积极调整工作思路,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制定落实新的政策措施,促进新形势下农村水利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水利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1. 指导思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农村水利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出发点,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水环境,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统筹解决农村防洪除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保护的问题,突出重点,创新机制,增加投入,加大建设力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 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省旱涝保收农田占基本农田的80%以上,农田灌溉保证率达到75%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55;县级主要河道水质基本达到水功能区标准;水土流失面积80%以上得到治理,小城镇防洪标准达到10至20年一遇。

  3. 工作重点。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和提高农村防洪排涝能力,建设高标准旱涝保收基本农田,着力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重点搞好四个方面建设:第一,以县乡河道疏浚为重点,恢复提高引排标准,改善水环境。第二,以灌区节水续建配套和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为重点,提高用水效率,节约水资源。第三,以圩区治理为重点,提高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第四,以丘陵山区水源工程建设为重点,促进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修复,改善山丘区生产生活条件。

  二、深化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

  4. 完善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分级负责体制。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工程规模和受益范围的大小,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上村内工程建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乡镇范围内的跨村工程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市)域范围内的跨乡工程由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省、市两级通过扶持重点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等措施,支持有关地区的农村水利建设。对农村水利设施管理,要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明确管理范围和管理主体,落实管理经费。

  5. 继续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以股份制、租赁、拍卖、承包等形式,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对灌溉泵站等效益型工程,要制定成本核算办法,努力实现良性运行。对河道、渠堤、圩堤等资源型工程,要对其管理保护范围进行确权划界,在不影响工程功能的前提下,开发水土资源,将其收益用于工程管理与维护。对防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公益型工程,其运行管理经费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其中受益范围明确的排涝工程,可实行受益范围内合理负担。大中型灌区要大力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指导、支持建立各种类型的用水合作组织。

  6. 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要求,合理核定水利站人员编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管理经费,认真履行公益性服务职能。具体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部署要求实施。

  7. 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要按照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确划分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水管单位,进一步理顺工程管理体制,落实管理经费,实行管养分离,实现高效运行。

  8. 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各级政府要加强法治宣传,依据水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依法查处各种破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

  三、完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政策

  9. 建立政府投入、市场化筹资和依法组织农民投劳投资相结合的农村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农村水利以社会公益性为主,各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群众投入、积极运用市场机制鼓励社会投入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农村水利建设资金,保持农村水利建设投入的稳定增长。

  10. 增加各级财政性资金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省级财政增加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主要对重点农村水利工程进行补助,重点向苏北地区和革命老区倾斜。各市县要认真落实省政府苏政 发〔1995〕60号文件中关于“市、县财政应坚持从本级可用财力中安排2%-4%用于水利建设”的规定,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

  11. 各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要把农村水利建设作为投入重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级留成部分,划分30%用于农村水利建设。依法收足收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开发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专项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12. 管好用好各项水利建设资金。要统一规划,合理安排,统筹使用农业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世界银行贷款灌溉农业项目资金、土地治理资金等各项用于农村水利建设的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3.要大力支持发展民营水利。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村水利建设的,可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14. 积极运用经济政策和市场机制,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可以将河道疏浚与土地复垦结合起来,利用增加的土地置换建设资金。可以通过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开发水土资源,“一土多用、以土换资”。也可以通过拍卖工程冠名权、“谁投资、谁受益”等形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兴办农村水利。

  15. 村内的农田水利建设主要通过一事一议筹劳筹资解决。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原则上不得跨村使用,对于确需跨村的农村水利工程,由县乡政府组织受益乡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用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办法,在一事一议筹劳限额内统一安排用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经办理签字手续后,一事一议筹劳可以实行以资代劳。

  16. 因道路建设、开发区和城镇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村水利设施造成损坏的,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制定修复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四、切实加强农村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7. 高度重视农村水利建设工作。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真正将农村水利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农村水利建设面广量大,且季节性较强,各级政府要抓好组织发动工作,积极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农村水利建设。

  18. 认真制定实施农村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市县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制定农村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把农村水利建设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确保落实。要大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村水利建设水平。

  19.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积极承担起规划、建设、管理、服务等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农业资源开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农村水利建设。

  20. 建立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对各市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情况要进行通报,并与省下达补助资金相挂钩。各市县政府要把县乡河道疏浚等农村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工作机制,促进农村水利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文件下载:苏政发〔2004〕9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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