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000319/2004-00120 分          类: 政府办公室(厅)文件 土地 通知
发 布 机 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 文 日 期: 2004-01-30 00:00:00
标          题: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主   题   词: 面积 复垦 采煤塌陷 有关 搬迁
文          号: 苏政办发〔2004〕6号
内 容 概 述: 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根据《省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苏政发[2016]142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苏政办发〔2004〕6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问题,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促进煤矿企业与地方经济共同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标准予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土地,塌陷深度大于1.5米、不能恢复农业用途的,由当地国土管理部门、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煤矿企业现场勘测并确认后,办理征地手续。采煤塌陷地征用补偿标准调整为年产值的12倍,即土地补偿费为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6倍,每亩年产值按1200元计算,每亩补偿14400元。不再按人平均耕地面积和原用途分类别补偿。

  二、煤矿企业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不具备征用条件的,必须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稳沉的采煤塌陷集体农用地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垦的,煤矿企业应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复垦协议,按以下标准确定复垦费用:塌陷平均深度0.5米以下的,每亩2500元;塌陷平均深度0.5-1米的,每亩3500元;塌陷平均深度1米以上的,每亩4500元。对煤矿塌陷地的复垦,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采煤塌陷的集体农用地,在稳沉前不具备征用或者复垦条件的,由煤矿企业按照塌陷地当年实际减少的收益给予补偿,每亩每年最高不超过750元,直至签订复垦或征用协议为止。

  四、因采煤塌陷危及村庄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提供补助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村庄新址用地,做好村庄搬迁工作。民房搬迁补偿费按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人均搬迁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计算。其中个人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集体部分为人均搬迁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15%,用于村庄内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厕所等各项配套设施的建设补贴。人均搬迁建筑面积按25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按每平方米180元计算。乡村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搬迁有关补偿规定,仍按《省政府关于调整煤矿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费的通知》(苏政发〔1995〕16号)执行。搬迁人口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对辖区内本通知实施前具备征地或复垦条件而没有进行征地或复垦的采煤塌陷地进行勘测确认。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具体方案,抓紧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采煤塌陷地征迁补偿和复垦治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国土、经贸、财政、计划、建设、农林、水利、公安、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好相关工作,促进矿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文件下载:苏政办发〔2004〕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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